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56號原告 楊臺新 原告與被告 楊清麟 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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