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87號原告 蕭詠馨 被告 詹明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2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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