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1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价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3,132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18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5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价增前就讀明道大學時,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借據一紙,並依該借據撥款8筆,撥款金額合計本金468,28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王价增自民國110年11月18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33,132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一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