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821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陳榮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盈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帳目明細表。
二、請確認違約金起算時間是否正確,如有誤請具狀更正(貴公司違約金起算時間「11年4月30日」)。
三、債務人葉盈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