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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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鄭玩琴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鄭玩琴(女、民國前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街00號3樓之1臺北○○○○○○○○○、失蹤前住○區○○○路0巷0號)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鄭玩琴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函稱本件失蹤人鄭玩琴(女、民國前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如尚生存現年已116歲,自民國97年2月29日即失蹤,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年,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1月7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家事裁判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已逾3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鄭玩琴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失蹤人鄭玩琴前於97年2月29日遭臺北○○○○○○○○○承辦人員發現失蹤,於同年3月3日報警協尋迄今未果,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111年1月
7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家事裁判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今3個月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鄭玩琴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查鄭玩琴自民國97年3月3日失蹤,計至100年3月3日失蹤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郁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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