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27號原告 方裕國
方順裕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炳堯 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公告土地現值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每年所公告之土地現值;訴訟標的倘係以土地之價額為準,法院若未命鑑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自得以原告起訴時為訴訟標的物之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68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請求確認其就被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382-33、382-81、382-105、385、385-18、385-19、385-35、385-40、385-46、385-62、385-64、385-65、385-67、385-69、385-70、385-75、385-90、385-91、385-94、385-100、385-101、385-105、385-109、385-112、385-122、385-124、385-132、385-136、385-137、385-138、385-140、385-141、385-142、385-
148、385-159、385-161、385-164地號等37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存在,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所主張優先購買之系爭土地價值為據。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0,969,600元【計算式:面積(24,547㎡+6,997㎡+405㎡+23,089㎡+890㎡+2,117㎡+11,651㎡+44㎡+5,830㎡+3,220㎡+2,430㎡+5,534㎡+1,057㎡+3,389㎡+2,984㎡+5,840㎡+2,427㎡+5,170㎡+4,894㎡+174㎡+5,799㎡+7,239㎡+23,909㎡+3,109㎡+10,843㎡+5,500㎡+6,141㎡+103㎡+1,479㎡+3,253㎡+9,284㎡+1,081㎡+2,647㎡+27,373㎡+2,989㎡+3,060㎡+4,542㎡)×公告土地現值740元/㎡=170,969,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8,46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437,4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如經本院駁回其訴,則原定於106年1月10日上午11時言詞辯論期日取消)。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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