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2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2961號聲請人 許忠勇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林藝枝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又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如已有利害關係人為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林藝枝(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1年2月28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巷○○弄○號)選任遺產管理人,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已向本院聲請為其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475號事件受理後裁定選任 林瑞成 律師為被繼承人林藝枝之遺產管理人,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表乙件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卷宗查核無訛。今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即為重複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婉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