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日元冷氣空調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勇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365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8月18日上午9時2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連帶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零柒佰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吳智媚
┌──────────────────────────────────────────┐
│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3651號│
├──────┬──────┬──────┬─────┬────┬────┬─────┤
│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暨起息│票據號碼│發票人│背書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日(民國)│││││
├──────┼──────┼──────┼─────┼────┼────┼─────┤
│95年02月15日│1,310,700元│95年02月15日│AR0000000│勇倉實業│日元冷氣│臺灣中小企│
│││││有限公司│空調機械│業銀行東高│
││││││有限公司│雄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