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達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零 陸佰 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五年
度北簡字第一四三一八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第
一審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
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范智達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
合計   406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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