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5021號
原告 彭士維
被告 羅志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502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下午4時9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127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700元,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0,127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8年9月27日竊取原告所有黑色包包壹個等情
,有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11號刑事判決可以佐證
認定,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包包
內之物品及補辦證件、更換門鎖等費用(如主文第一項及同
日言詞辯論筆錄),有理由,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並駁回
原告超出該部分之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