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5021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5021號

原告 彭士維

被告 羅志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502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下午4時9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127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700元,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0,127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8年9月27日竊取原告所有黑色包包壹個等情

,有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11號刑事判決可以佐證

認定,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包包

內之物品及補辦證件、更換門鎖等費用(如主文第一項及同

日言詞辯論筆錄),有理由,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並駁回

原告超出該部分之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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