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92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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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9278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雲仁
被告 李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