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1年度馬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補字第2號

原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8,9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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