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6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6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6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梁聖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加計逾期違約金,暨逾期一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逾期二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三期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