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終止契約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83號原告甲○○被告布波出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華谷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探索出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8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華海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