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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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5號原告瑞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薇 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叁仟零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捌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叁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