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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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沅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號、110年度緩字第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江沅錡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1176、114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民國111年3月3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扣押物品清單、鑑定報告書各2份等在卷可憑,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ADIDAS」商標之包包1個2仿冒「ADIDAS」商標之背包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