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5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5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59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晏霖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2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晏霖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楊晏霖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地點,以不堪之言詞辱罵告訴人,無視告訴人之人格尊嚴,所為誠屬不該,且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獲得原諒,適度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前無論罪科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年齡、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簡易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2475號被告楊晏霖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晏霖於民國112年4月1日12時25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屏東縣枋山鄉台一線南向451公里處時,因細故對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駕駛 沈宗正 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路上,以「幹你娘」之穢語侮辱沈宗正,足生損害於沈宗正之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
二、案經沈宗正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晏霖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沈宗正、 張琇掬 (沈宗正同車之人)之證述相符,並有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等附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楊晏霖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檢察官郭書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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