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25號聲請人 蔣清池 關係人財團法人有力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正變更財團法人有力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有力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十四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有力文教基金會(下稱有力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前高雄縣政府(現為高雄市政府)於民國88年9月15日許可設立,並於88年10月6日登記經本院核發法人登記書在案。茲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修正條文,爰依法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第5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法人登記證書各1件為證。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有力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有力文教基金會第5屆第3次董事會議紀錄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合於民法第62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
(二)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1條之修訂,僅係因應高雄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訂立,並非因有力文教基金會有何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處,核與民法第62條規定為必要處分之要件不符,此部分聲請自不應准許。
(三)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14條部分,有關財團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即為重要之管理方法,經核上開變更內容,與有力文教基金會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部分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顏妙芳附表:
財團法人有力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說明│├────────────┼────────────┼───────────┤│第一條│第一條│本修正條文於102年3月││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高雄市│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31日第五屆三次董事會決││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議通過。││及監督準則;定名為「財團│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有力│││法人有力文教基金會」(以│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下簡稱本會)。│會)。││├────────────┼────────────┼───────────┤│第十四條│第十四條│本會有力文教基金,其宗││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旨"有力"為負責人蔣清池││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之祖先,當初為感念及祖││產,歸屬於社團法人高雄市│產,不得歸屬任何於個人或│先,回饋社會而成立本基││蔣氏宗親會。│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金會,而今宗親已成立社│││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團法人蔣氏宗親會,並於│││。│100年10月完成立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