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84號聲請人嘉義縣中埔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前二人之法戊○○定代理人巷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丁○○於民國95年7月6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7月4日起至125年7月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丁○○於98年7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間至101年7月29日止,並約定按月繳納利息,如未按期付息經聲請人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丁○○自98年8月29日起即未按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98年7月6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授信約定書、往來明細查詢、催告書、逾期放款訪催紀錄表等影本各一件、土地登記謄本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8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中埔鄉│樹頭││392│田│1666│全部│相對人乙○○、丙○○│││││埔││││││權利範圍各2分之1│└──┴───┴────┴──┴───┴─────┴─┴──────┴────┴──────────┘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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