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債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30號原告 賴聰明
賴秀珍 被告 賴琛庭賴志昂
劉甄容賴劉阿緞
賴美麗 賴承益賴三晉
賴俊仲 黃智偉 黃彩紋
莫哲欣 洪柏鈺 賴光照 賴秀鑾 賴橙彥 董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分割後所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6046元【計算式:83萬7205元(訴之聲明「83萬1205元」之記載,依狀載計算結果,顯係「83萬7205元」之誤載)×2/9(原告2人可受分配之比例)=18萬604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萬60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具狀更正誤載之聲明),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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