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1號

原告 胡竣幃

被告 張依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郭哲宏

法官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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