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陳惠玉
林泰佑 林倩宜 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晨貿 律師被告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被告 李文修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李文修過失致人於死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121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李昕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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