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41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葉裕興 被告快捷運通企業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蘇靖涵 被告 蘇榮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伍拾貳萬貳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快捷運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快捷公司)、蘇靖涵、蘇榮村(下分稱姓名,合稱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快捷公司於民國101年8月15日,邀同蘇靖涵、蘇榮村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定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而成立授信契約關係,蘇靖涵、蘇榮村並與原告約定就快捷公司對原告於為連帶保證當時(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於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範圍內,與快捷公司連帶對原告負全部清償之責任,並簽立保證書及約定書,而成立連帶保證契約。嗣快捷公司於106年9月18日向原告借用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借款,總計2筆(下合稱系爭借款),並簽訂借據2紙,共計500萬元。兩造就系爭借款之借款期間約定如附表所示,利息利率則約定按原告公告基準利率加碼1.07%計算,且於原告調整利率時隨同調整;另就還款方式約定為按月付息,到期時1次清償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且快捷公司如有任何1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經原告通知或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系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時,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快捷公司僅繳付利息至107年
1月2日,即未再清償,依系爭約定書第6條第1款約定,系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蘇靖涵、蘇榮村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原告自得本於系爭借款及連帶保證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系爭借款本金共計452萬2,172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約定書、保證書、借據、存證信函、掛號函件執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及基準利率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4至32頁、第43至47頁),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系爭借款所定任何1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經原告催告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依系爭借款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此觀諸系爭約定書第6條第1款及借據第7條約定自明。快捷公司自107年1月2日起未依約繳付系爭借款之利息,依據上開契約約定,經原告催告後,應視為全部到期。從而,原告依系爭借款及連帶保證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52萬2,172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要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院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4萬5,847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對本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蔡秉芳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借款金額│借款餘額│借款期間│利率│利息計算│違約金計算方式││││││(年息)│起迄日││├──┼─────┼──────┼─────────┼────┼─────┼──────────┤│1.│100萬元│90萬4,434元│106.9.18-107.3.18│3.65%│107.1.3至│自107.2.3起至清償日│││││││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2.│400萬元│361萬7,738元│106.9.18-107.3.18│3.65%│107.1.3至│自107.2.3起至清償日│││││││清償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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