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告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志春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瑞珠 、國龍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林建宏 、 友來 工程行即 張餘嘉 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7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9,18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不足224,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