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203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王卿安 住臺北市○○區○○○路○○號8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品妘 即 周麗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周品妘即周麗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違約金五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臺幣1,500元計算之依
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