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0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2013號債權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債務人臺灣金多蟹水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三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貳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