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9號原告 陳昭貴
陳陸經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
林輝明 律師 林民凱 律師被告 陳國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麗萍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