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健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健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健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5月確定,於民國102年9月1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9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定如附表所示之應執行刑確定。受刑人於10
2年9月18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刑期,嗣於110年9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36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佩瑜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附表:
┌──┬──────────────┬────────┐│編號│案由/確定判決案號│宣告刑│├──┼──────────────┼────────┤│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期徒刑7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797號││├──┼──────────────┼────────┤│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期徒刑6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78號││├──┼──────────────┼────────┤│3│違反藥事法案件/│有期徒刑7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154號││├──┼──────────────┼────────┤│4│違反藥事法/│有期徒刑4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413號││├──┼──────────────┼────────┤│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期徒刑3年8月│││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42││││號││├──┼──────────────┼────────┤│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期徒刑7年3月│││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42││││號││├──┼──────────────┼────────┤│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期徒刑6月│││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74號││├──┴──────────────┴────────┤│上開1至7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期徒刑5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505號││├──┼──────────────┼────────┤│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期徒刑7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413號││├──┼──────────────┼────────┤│1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期徒刑5月│││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74號││├──┴──────────────┴────────┤│上開8至10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5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1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期徒刑3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004號││├──┼──────────────┼────────┤│1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期徒刑6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004號││├──┼──────────────┼────────┤│13│違反藥事法案件/│有期徒刑4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004號││├──┴──────────────┴────────┤│上開11至13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