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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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14號聲請人 張郭玉雨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相對人財團法人寄暢園文化藝術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寄暢園文化藝術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五、六、七、八、
九、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08年4月30日,經第6屆第1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財團法人寄暢園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對照表(下稱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108年5月15日桃市文秘字第1080008522號函、相對人第5屆及第6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簿、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暨如附件所示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至9條,係就董事之選任、任期、改選、解任,及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召開會議相關事宜為修正;而第11條則係就保存相對人財產所為之修正,經核均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5至9條及第11條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4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部分,僅係更正主事務所之地址;第10、12條僅為文字修正、條文順序異動及相關規定之補充;第13至15條則係關於財團法人解散後之財產歸屬、修正日期及法律適用,均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此部分應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尚無聲請法院裁定准許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蔡佳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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