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80號原告 顧茜雯 彰化縣○○鄉○○街○○○號訴訟代理人 林柏劭 律師被告 王璟霖
陳俐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25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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