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停車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90號原告 賴惠美 被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 王義川 訴訟代理人 徐光前
陳政凡 當事人間塗銷停車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原告具狀表明撤回訴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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