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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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8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82,0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