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0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中旬某日至同年九月十九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