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18號原告 詹莊鴻 被告 馬長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審簡字第5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法官林正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