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5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朱成浩
林鼎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志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05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