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5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朱成浩
       林鼎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志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05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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