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小字第40號

原告 張睿福

被告凱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淵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伍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孟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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