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6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191號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南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偉華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林偉華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109年6月30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件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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