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7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五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蔚萩企業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汀州分│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一萬一千元│BE0二三一五九│││││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