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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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林再輝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廿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蘇錦秀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汎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廿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