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57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狀尾未蓋聲請人乙○○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