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38號原告 林逸華 被告 林國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
一、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及更正鑑定報告,其中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元;更正鑑定報告部分,因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其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0,000元計算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是以,上開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為1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
二、又原告於本院民國108年10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追加請求被告致歉部分,係請求回復名譽,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三、原告既以一訴併為前揭財產權上及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即應分別徵收,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325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20,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