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52號原告 陳宜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縣政府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8,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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