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114號債權人台東縣新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李隆榮 債務人 賴乾龍 債務人 王寶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陸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零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零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乾龍邀王寶英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0年3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正,約定以民國115年3月28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1.5%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
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國109年9月28日及本金$863,234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另對債務人賴乾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寶英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