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39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營偵字第853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認不宜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移由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管轄錯誤,移送本院,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為朋友關係,且均係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遊戲橘子公司)出版之「天堂」網路遊戲玩家。被告因與告訴人甲○○有感情糾紛,以不詳方法取得告訴人甲○○前述網路遊戲GASH主帳號「loveyoujacky0710」之密碼後,為圖報復,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位於臺中市○○區○○路三段220巷5號住所,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至「天堂」遊戲網站,先無故輸入告訴人甲○○之帳號「loveyoujacky0710」及密碼,而入侵遊戲橘子公司之伺服器後(此部份遊戲橘子公司未據告訴),未經告訴人甲○○之同意,將該帳號之密碼、基本資料變更,並另開啟「robin85646」、「robin1932」、「robin1921」3個服務帳號(變更時間、伺服器、內容等均詳附表),致生損害於告訴人甲○○及遊戲橘子公司對天堂網路遊戲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按同法第307條規定,依同法第303條所為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查告訴人甲○○告訴被告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59條之罪,依同法第363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與被告於本院達成和解,被告當庭賠償告訴人甲○○新臺幣40,000元,經告訴人甲○○點收無訛後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劉敏芳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附表┌──┬──────────┬─────────┬──────┐│編號│犯罪時間│犯罪行為│伺服器│├──┼──────────┼─────────┼──────┤│01│民國97年4月8日3時│開啟「robin85646」│天堂網路遊戲│││20分│帳號││├──┼──────────┼─────────┼──────┤│02│97年4月9日23時52分│變更「loveyoujacky│GASH主帳號││││0710」之密碼││├──┼──────────┼─────────┼──────┤│03│97年4月10日23時41分│變更「loveyoujacky│GASH主帳號││││0710」之密碼││├──┼──────────┼─────────┼──────┤│04│97年4月11日11時43分│開啟「robin1932」│天堂網路遊戲││││帳號││├──┼──────────┼─────────┼──────┤│05│97年4月11日11時46分│開啟「robin1921」│天堂網路遊戲││││帳號││├──┼──────────┼─────────┼──────┤│06│97年4月11日11時53分│修改「loveyoujacky│GASH主帳號││││0710」基本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