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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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3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色情光碟共拾伍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9522號、第232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色情光碟片共15片,均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涉嫌販賣含有猥褻內容之光碟片,先後於民國97年7月8日及同年8月19日,在其所經營位於高雄縣鳳山市○○路○○○號之「偉辰影音DVD」店內為警查獲,並分別扣得如附表所示之色情光碟共15片。被告所涉上開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9522號、第232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案色情光碟共15片,均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符合規定,應予准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洪嘉慧附表:
┌──┬────┬──────┬───────────┐│編號│查獲日期│扣案物品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年月日)│及數量│贓物庫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97.07.08│色情光碟12片│97檢總管字第6120號│├──┼────┼──────┼───────────┤│2│97.08.19│色情光碟3片│97檢總管字第83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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