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 陳鵬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林彥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