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 余慶瑞
余亭毅 被告 陳韋 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就本件訴訟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4,480,053元〔計算式:4,701(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面積)×953(上開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4,480,053〕。準此,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4,480,05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4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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