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276號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務人盧韋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零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伍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九九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