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明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明安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姚明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供參考。
三、查受刑人姚明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72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5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79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以上並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54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附表:受刑人姚明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12日│106年9月12日│106年7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及案號│字第5051號│字第5051號│第2516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27號│107年度訴字第727號│107年度易字第179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17日│107年5月17日│107年9月1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27號│107年度訴字第727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359││││││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6月20日│107年6月20日│107年11月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855號(應執行8月,無│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押,易科繳清)│第18390號(編號3-5應││││執行4月)││├─────────────────────┴──────────┤││本院107年聲字第5447號(編號1-5,應執行11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12日│106年8月22日│105年10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撤緩││年度及案號│第25160號│第25160號│毒偵字第24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796號│107年度易字第1796號│107年度豐簡字第6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19日│107年9月19日│107年12月20日│├───┼────┼──────────┼──────────┼──────────┤││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359│107年度上易字第1359│107年度豐簡字第635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11月6日│107年11月6日│108年1月1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390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編號3-5應執行4月)│第2699號(無押,尚未││├─────────────────────┤│││本院107年聲字第5447號│執行)│││(編號1-5,應執行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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