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侑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侑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侑錡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規定甚明。
三、本件受刑人錡因犯侵占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蔡侑錡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侵占│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10日│107年2月26日│107年3月15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毒│臺中地檢107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5236號│偵字第1342、1649號│偵字第1342、164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實││480號│1486號│1486號││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7日│107年6月27日│107年6月27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決││480號│1486號│1486號││├────┼─────────┼─────────┼─────────┤││判決確定│107年4月23日│107年7月31日│107年7月31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711號│字第12245號│字第12245號││├─────────┴─────────┴─────────┤││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7執更5546)│└──────┴─────────────────────────────┘┌──────┬─────────┬─────────┬─────────┐│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8日上午│106年9月29日│107年4月21日下午│││11時38分許為警採尿││3時50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之某時│├──────┼─────────┼─────────┼─────────┤│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毒│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082號│字第30827號│偵字第217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上易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實││1299號│589號│1736號││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9日│107年8月2日│107年8月2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上易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決││1299號│589號│1736號││├────┼─────────┼─────────┼─────────┤││判決確定│107年8月3日│107年8月2日│107年10月15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699號│字第14602號│字第16337號││├─────────┴─────────┴─────────┤││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7執更5546)│└──────┴─────────────────────────────┘┌──────┬─────────┬─────────┬─────────┐│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23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74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696││││實││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696││││決││號││││├────┼─────────┼─────────┼─────────┤││判決確定│107年12月27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690號│││└──────┴─────────┴─────────┴─────────┘